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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变伤身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随着健康生活理念的盛行,塑形又修心的瑜伽,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健身选择,长春经开法院近日审结一件空中瑜伽受伤案件,当健身瑜伽变成伤身瑜伽,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谁来买单?
原告到被告经营的个人瑜伽工作室学习瑜伽课程。在空中瑜伽课程中,被告作为教练向原告展示了“上翻三周”这一具有一定难度的瑜伽动作,原告看过示范后开始练习,但是失手坠落,被送往医院急救,经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并住院治疗,出院后在家卧床休息。原告称,其摔伤原因是被告教室中瑜伽吊床带过短,不符合空中瑜伽所需标准,授课内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被告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坚称自己没有责任。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相关费用。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工作室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具有安全风险的空中瑜伽课中,未能及时有效地关注上课学员的操作练习,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原告在被告工作室上空中瑜伽课时,明知空中瑜伽的风险性,在未能完全掌握瑜伽新动作情况下,未经教练辅导自行操作练习而导致落地受伤,其自身对摔落受伤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过错程度,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各承担此次事故50%的责任。
健身瑜伽课程中,学员与机构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一方面,机构提供健身教学培训服务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健身环境、安全的配套设施以及专业的健身指导,以保障学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学员在进行健身时也应知晓相关运动的潜在风险,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必要时在教练的辅助下进行操作,不可擅自逞能,避免在运动中造成自身损害,否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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